第一條:本社宗旨為激勵同仁以「施比受更有福」的理念,及「助人為快樂之本」的精神,投入於志願服務的行列,並將此理念及精神拓展至親友及社會大眾。
第二條:凡富邦集團所有員工及親友,皆可參加本社。
第三條:本社社員皆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、發言權、表決權及其他依法應有之權利。
第四條:本社社員有遵守社章、履行決議案、出席各種社內會議、及擔任本社推派之職務等權利及義務。
第五條:本社設榮譽社長一人,由總裁擔任之。設總社長一人,下設分社長若干人,採推派制。總社長底下設企劃組、總務組、文宣組三組,協助總社長各項行政事宜。各組設組長一名,組員四名。組長由總社長指派之,組員由各分社長指派一員,分配於各組。各分社底下設分社執行幹事一名,協助分社長各項事宜,由分社長指派之。亦得於各縣市設立支社,其底下成員比照分社辦理。所有幹部皆為無給職,任期皆為一年。
第六條:本社以分社長大會為最高之權力機構,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。必要時,由總社長提議召開之。
第七條:社員之職權如下
第八條:總社長之職權如下
總社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總社長指派分社長暫代至任期結束。
第九條:本社活動以長期性志願服務為主,其他臨時性志、義工活動為輔;必要時並加強社員教育訓練及其他團體活動。
第十條:本社各項活動經費由富邦集團各基金會補助之,必要時,由參與活動之人員部份贊助或外界補助。
第十一條:各項活動應於活動結束後三週內,除提報活動成果外,並根據發票、收據等憑證匯整後結算。
第十二條:本章程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規定,並報分/支社長大會核備後實施。